关于加强捐赠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时间:
201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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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5月15日,省局转发了国家局《关于加强捐赠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2008]20号)。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局的要求,加强了对捐赠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管。为进一步做好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捐赠人对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负责。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是对批准文号、有效期限和生产检验报告的监督检查;如需要实施抽验的药品,在药品检验报告未出来前,不得捐赠。
二、有特殊运输要求的药品,捐赠企业要严格按相关规定要求运输。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机构的联系沟通,畅通信息渠道,及时通报情况。
国家局和省局的通知精神,请通报给辖区局(分局)和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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