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时间:
2019-01-10
浏览量: 267
工作程序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扩权强县工作实施意见》等。
二、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县范围内除连锁门店和参茸、乙类非处方药店外的药品零售企业。
三、申领条件
1.具有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具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经营范围的药品零售企业;
2.企业经过自查评审,基本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3.企业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在案办理案件。
四、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前期初审
由各片区负责实施。具体操作如下:
1.各有关药品零售企业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30天内应向各片区提交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申报资料,已认证企业GSP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提交复认证申报资料,资料与首次认证相同。同时,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填报网上申请资料。各片组要做好认证企业预先通知和申报资料填报指导工作。同时对以下书面申报资料及网上申报资料做好初审工作: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
(2)网上申请表;
(3)《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自查报告
(5)零售药店在职在岗人员名册;
(6)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
(7)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8)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9)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及有关文件;
(10)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11)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12)企业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房产证明和/或租赁协议;
(13)企业非违规经营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有效的证明文件
以上用资料A4纸打印,一式二份,装订成册。
2.各片区签署初审意见后通知企业将所有资料交给受理点。
3.各片区对企业上报资料完整性负责。
(二)申请受理
由受理点(综合办)负责,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具体操作如下:
1.受理点收到企业上报的一式二份资料后,完成网上签收、受理工作。
2.受理点完成签收、受理文书的制作、收费工作后,将资料交给局认证办公室。
(三)现场检查
由局认证办公室负责,工作时限为25个工作日。具体操作如下:
1.局认证办公室收到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及资料再次进行技术审查,如有疑问要及时通知片组初审人员,予以说明和补充。
2.局认证办公室通过技术审查合格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准备现场检查有关资料、指定检查组长制订检查方案,并将检查企业有关资料交给检查组,提前3天通知有关片组,由片组通知有关企业。
3.检查组人员依照《浙江省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和《药品零售企业GSP检查评定标准》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评定和审核的主要依据。
4.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局认证办公室提交检查报告,并在《GSP申请书》“现场检查栏”内签署意见。如企业对结论有异议,可做出说明或解释,直至提出复议。检查组对异议内容和复议过程应做好详细记录,如双方达不成一致,应将上述记录和检查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并交局认证办公室。
5.局认证办公室在收到检查组现场检查报告、企业整改报告(企业现场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提交)等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现场检查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四)审批
由药械监管科负责审查,局领导审批,工作时限15个工作日。具体操作如下:
药械监管科在收到局认证办公室审核意见等资料后,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做出以下审查意见:
1.现场验收合格的,在本局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无投诉、举报等问题,做出认证合格结论,如出现问题,必须在核查后再做出相应结论;将审查意见经局领导审核、审批后交综合办打印证书;
2.被限期整改的企业,向企业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在接到通知书的3个月内向局认证办公室报送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局认证办公室在收到复查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
3.对认证不合格的企业,书面通知企业,企业可在通知下发日起6个月后,重新申请GSP认证。
(五)发证
由受理点(综合办)负责。具体操作如下:
1.受理点收到经药械监管科和局领导审核审批后的资料,制作并发放认证证书,同时复印二份存入资料内,将认证证书上有效期录入零售企业数据资料内;
2.受理点将最终认证资料一份移交各片组,一份留存送省局受理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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