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药品销售人员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
时间:
2019-01-10
浏览量: 431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探索治理挂靠经营的长效机制,经研究,决定对我县药品销售人员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销售人员备案范围:
药品销售人员登记对象包括我县范围内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营销人员和县外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在我县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营销人员。
二、登记备案工作安排:
销售人员登记备案办理时间从10月20日至11月10日,请各有关单位抓紧时间来我局办理有关手续。
三、药品销售人员登记备案应提交的资料(以下资料各一份,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
(一)加盖企业原印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或《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加盖企业原印的《绍兴县药品销售人员登记表》二份(附件1)和《绍兴县药品销售人员登记汇总表》(附件2),并附EXCEL电子版;
(三)加盖企业原印公章的法人委托授权书原件和复印件,法人委托授权书内容应包括: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销售人员身份证号码;
(四)与企业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
(五)销售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企业公章、销售业务专用章印签及加盖企业原印公章的销售票据式样(附件3);
(七)企业法人自我保证声明。
四、工作要求:
(一)登记备案申请应以企业名义统一申请,县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备案登记由各与其发生业务关系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负责通知;
(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做好本企业销售人员清理工作,销售人员只能在一家合法企业进行登记备案,企业在申请销售人员登记备案前,应先行清除挂靠销售人员;
(三)我局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登记资料后,经我局审核合格,在登记表上签注意见盖章后,一份交还企业留存,一份存档保存。
(四)各有关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好登记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我局将在媒体上进行警示公告并对其销售品种实施重点监控和抽查。
附件:1、绍兴县药品销售人员登记表
2、绍兴县药品销售人员登记汇总表
3、企业印签及票据留样
绍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八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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