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退休/退职手续办理须知
时间:
201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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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退休、退职办理
1、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参保缴费的,凭⑴《职工养老保险手册》;⑵参保职工身份证原件;⑶《职工缴费年限审定表》(经市劳动保障局社保处和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一式四份);⑷《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一式二份);⑸《离退休、退职、保养、遗属、精简职工增(减)表》(一式三份)办理退休(职)手续。
2、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并参保缴费的,凭 ⑴《职工养老保险手册》;⑵参保职工身份证原件;⑶《职工缴费年限审定表》(经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一式三份);⑷《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一式二份);⑸《离退休、退职、保养、遗属、精简职工增(减)表》(一式三份)办理退休(职)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凭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手册》;⑵主管部门审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⑶市(区)人事部门核定的《绍兴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工资审批表》⑷《绍兴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养老保险登记卡》,填写《绍兴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减情况表》(一式二份),办理退休待遇审定手续;人事(劳动)事务代理人员由市人才尊龙凯时或市就业管理服务局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参加医疗保险的,在办理退休(职)手续时,须随带《医疗保险手册》、医保IC卡办理变更手续。
二、离退休(退职)、保养、精简人员死亡后办理
法定继承人或参保单位劳资干部凭:⑴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 ⑵ 《离退休、退职、保养、精简职工增(减)表》(一式四份); ⑶法定继承人或参保单位劳资干部身份证原件,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经审核后,属可按规定享受死亡后待遇的,凭《离退休、退职、保养、遗属、精简职工增(减)表》到市社保经办机构计财处(一楼)领取有关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凭⑴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⑵《绍兴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减表》(一式二份);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凭⑴《绍兴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一式二份);⑵户籍证明(有遗属的由当地派出所出具);⑶由当地社区或居委会出具的生活困难相关证明,填写《绍兴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增减表》(一式二份,)办理死亡遗属增减手续。 *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职)人员死亡,还须随带医保IC卡,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收回;个人帐户有余额的,在办理参保变更手续时结清。
受理窗口:13~16号 办理期限:即 办 收费事项:不收费
受理时间:每月25日~次月5日(遇节假日前推)(退休、退职);每月25日前(机关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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