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标准的通知
时间:
2019-01-10
浏览量: 78
市级各部门、单位: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绍兴市区实行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意见》(绍政办发[2005]68号)精神,经研究,现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其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标准确定为平产2500元,难产实施助产术或多胞胎生产3500元,难产实施剖宫产5000元。
上述标准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上一篇文章
下一个
上一篇文章
下一个
相关推荐
以学促干,智启未来丨DeepSeek智能办公应用培训圆满收官
2025-03-31
2025-02-08
分享
服务热线
销售热线:0575 - 84816742
售后服务:0575 - 84810115
国际业务电话 Int'l Busineess: 0575-81279989
公司地址: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南滨西路36号
销售尊龙凯时:sale@lyctkm.com
国际贸易:export@lyctkm.com
友情链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Copyright © 浙江尊龙凯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互联网药品经营许可证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绍兴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