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确认证明的通告
时间:
201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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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55号)、《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浙财社字[2003]134号)等文件精神和县人民政府关于《绍兴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试行)》(绍县政[2003]27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2007年12月31日前在本县区域内的各用人单位已安置的残疾职工办理确认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安置规定
凡在本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部属、外省、市(县)、区驻我县单位),均应按本单位2007年度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5%比例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安置残疾人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
二、确认范围、对象
凡在本县区域内的上述各用人单位均属确认范围。确认的对象是2007年12月31日前安置在各单位的在职残疾职工。
三、确认时间、地点
2008年7月1日至8月15日为办理残疾职工确认证明时间,地点:柯桥鉴湖路129号(老县政府内)西楼(226室)县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所。联系电话:84135959 84135965。逾期没有递送相关抵扣资料或递送资料不齐全的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不再给予抵扣。
四、确认内容、办法
单位按实填写《绍兴县残疾人就业确认单位基本情况表》和《绍兴县单位安置残疾职工花名册》,并根据实际安置月份凭下列资料到县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所办理确认证明:
1、残疾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职工1寸照一张;
4、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原件;
5、残疾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凭证:
①残疾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表原件及复印件;
②2007年12月份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款凭证复印件;
③2007年度残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原件及复印件。
已经确认安置的残疾职工,用人单位还需带下列资料办理确认证明:
1、单位《安置残疾人认证书》;
2、残疾职工的《绍兴县残疾人就业证》。
经县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所确认后,出具《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确认证明》。各地税分局(所)凭确认证明,在单位应缴残保金金额中抵扣。
特此通告。
绍兴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二OO八年六月六日
(一百份以上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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