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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绍县政办发〔2008〕86号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和《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绍县政发〔2007〕14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从2008年6月1日起我县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
2019/01/10
绍兴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绍兴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根据《绍兴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与《暂行办法》一并施行。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1、县属国有、集体企业在职、退休、退职人员;2、县、镇机关(包括柯桥开发委)公务员、在册工勤人员及退休、退职人员;3、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部门在职、退休、退职人员;4、各类事业单位在职、退休、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具体安排如下:一、元旦:2007年12月30日-2008年1月1日放假,共3天。其中:1月1日(星期二)为法定节假日,12月30日(星期日)为公休日,12月29日(星期六)公休
008年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一览表
险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820元,按820元确定,高于6151元的,按6151元确定15%8%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2050元,按2050元确定,高于6151元的,按6151元确定5.6%(其中大病救助0.6%)—事业医疗保险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2050元,按2050元确定,高于6151元的,按6151元确定8.6%(其中
关于调整2008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公告
缴费档次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其中大病救助比例(%)金额(元)基本养老保险80%档164020 328基本养老保险100%档205020 410基本养老保险200%档410020 820基本养老保险300%档615020 1230基本医疗保险22975.60.6128.6事业医疗保险229710.60.6243.5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劳社老[2006]142号)和绍兴县人民政府(绍县政发
浙江调整最低工资 标准居全国前茅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我市拟定了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昨天上午已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原则通过。从9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现行的750元上调为8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现行的6.4元上调为7.1元。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960元、850元、780元、690元四档,
200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7年 浙江省和绍兴市及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绍市劳社发〔2008〕41号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局,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45号),确认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含规模以上私营单位)为24603元。 根据绍兴市统计局2007年统计调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
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
关于确定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标准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单位: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绍兴市区实行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意见》(绍政办发[2005]68号)精神,经研究,现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其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标准确定为平产2500元,难产实施助产术或多胞胎生产3500元,难产实施剖宫产5000元。 上述标准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所有事业单位、国家
职工退休/退职手续办理须知
一、职工退休、退职办理1、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参保缴费的,凭⑴《职工养老保险手册》;⑵参保职工身份证原件;⑶《职工缴费年限审定表》(经市劳动保障局社保处和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一式四份);⑷《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一式二份);⑸《离退休、退职、保养、遗属、精简职工增(减)表》(一式三份)办理退休(职)手续。2、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并参保缴费的,凭⑴《职工
工伤保险结算须知
一、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鉴定,由用人单位到市社保局待遇审核处工伤生育保险科办理工伤待遇结算手续。 二、结算所需资料: (1)无伤残等级的工伤:填报《职工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结算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印章;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原件、医疗费原始发票(住院治疗的须提供住院费用清单)。 (2)有伤残等级的工伤:填报《职工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结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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